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