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市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市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

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