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五十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市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