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在报请批准过程中,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和个别文字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修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改。批准后将修改情况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