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或者延期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