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