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