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