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