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市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