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编印简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