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制止、劝阻,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不听劝阻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