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居民,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市常住户籍或者蓝印户籍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录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