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调控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向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时,投资计划项目分析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加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立项批准后,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送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