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保税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管理局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向管理局交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