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