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生产者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

(二)生产者未将其企业产品标准依法自我声明公开的;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