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应当包括下列产品:

(一)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二)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三年内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同一生产者的同类产品;

(四)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监督抽查的其他产品。

在不与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重复的前提下,对列入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和批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