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应当包括下列产品:(一)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二)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三)三年内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同一生产者的同类产品;(四)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监督抽查的其他产品。在不与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重复的前提下,对列入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和批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