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