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