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