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