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