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