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