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对于水土流失区域,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恢复和整治水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