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民族文化融合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用于中医药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