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中医药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