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