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