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