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