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