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