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