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协同立法的立项、制定、修改、废止等,应当经协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协同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