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