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