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