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