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三)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规定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