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