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