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