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一般应当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