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