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