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