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法规规定的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