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或者向社会公开通报意见采纳情况,并可以采用颁发立法建议采纳证书等方式,向公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