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