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